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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翻译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威海市翻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WeiHai Translators Association
第二条威海市翻译协会是由在威海市境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关社会人士等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会员;呼吁社会各界关心威海翻译事业的发展,广泛联络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增强会员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提高我市的翻译工作水平,促进我市翻译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协会受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和威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在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受理委托事务,提供信息咨询和中外文笔译、口译等服务工作;
(二)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服务;
(三)举办翻译理论研讨会、翻译论文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翻译任务,为我市大型涉外活动提供翻译服务;
(五)组织培训、联谊等活动。
(六)维护协会和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及正当利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于开展海内外经济、文化、翻译等方面交流的各界人士、企事业和社团单位;
(二)拥护协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协会批准;
(三)外语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翻译工作一年以上,具有初级职称,熟识本专业翻译工作;
(四)虽无职称,但有真才实学,胜任翻译工作或热心支持委员会活动的热心人士,均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贯彻执行本协会全体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
(三)服从本协会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积极联系和提供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服务信息,反映所接触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困难和服务要求;
(五)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没有特殊原因,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本协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呈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会员大会五年一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协会及全体会员协商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办事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召开二次,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定与理事会同。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工作需要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市外经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常务会长是协会的法人代表,主持会务,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制订的工作计划及其他议决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可召开会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请理事会确认或追认。
第二十六条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荣誉职务。荣誉名衔和人选,由理事会决定和推选,必要时由常务事理会决定和推选,提请理事会确认或追认。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协会翻译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国内外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赞助和捐助;
(五)各项收入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协会日常业务支出;
(二)宣传及开展联谊活动;
(三)奖励为本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奖励在翻译事业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外经贸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外经贸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外经贸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外经贸局及有关部门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张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外经贸局及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大会修改后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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